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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雄师

兰芳公司制度乃脱胎于天地会

朱育友著

罗香林先生之《罗芳伯所建婆罗洲坤甸兰芳大总制考》与《西婆罗洲罗芳伯等人所建共和国考》面世以来,“兰芳共和国”说不胫而走。近几年来更有人转相摭拾其说,甚至加以发挥渲染,或宣称“兰芳共和国”是“建立在异邦土地上的华人国家”(见西安《视野》1981年第5期),或奢谈“兰芳共和国”之“立国”比“美利坚合众国”还早若干年云云(如1985年9月梅县出版《客家民俗》第3期)。持异议者虽不乏人,但“共和国”说依然广为流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在否定“共和国”说的同时,终未有就如何解释兰芳制度的产生根源,作出令人信服的考证论述。有鉴于此,试以管见为引玉之砖。

最早提出“共和国”说者是十九世纪的荷兰人,曾任荷印政府中文翻译官的格鲁特和施好古就一再称兰芳公司为“共和国”,他们认为,公司制度导源于中国村社,因为中国村社是“绝对**”而又“独立”的“小共和国”。他们描述道:“在中国村社中找不到任何由朝廷任命的人员”,政府只能通过由公众选举出来的村社首脑进行统治,村社首脑统率警务,维持公共秩序和风俗礼节,排解纠纷,捕缉盗贼和罪犯,并管谷物的收成。而村社中人人都是义务警察,一切人都有协助征收捐税的义务,捐税负担是公平的。村社又是其成员的监护者,每一个人在遇到不测事故而又不能独立生活时,可以获得支持帮助,可以依靠村社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历朝政府都是非常确信村社制度的优越性的,因而从来没有一个敢作支持其官吏去对抗民意的尝试”,“如果官吏激动了民愤,那他就得被不加考虑地撤职”。他们进而推论说:“在中国,人民的独立性就是这样受到法律和历史传统的双重的保证的,人民因而极感自豪并把它视为最大的财产那是很明白的。所以,他们即使是在出国时,也把这种村社联盟的思想带到各处,并且在他们的命运促使他们所至之地和他们觉得需要的野蛮民族或半野蛮民族地域中,建立起这种独立制度。”最后的结论是:“婆罗洲的公司只不过是其祖国村社制度的一种复本而已。”(参阅施好古“婆罗洲的中国公司”,见《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8年第1期)

晚近研究兰芳公司,不论是赞成或反对“共和国”说者,在论及公司制度起源时,多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观点,不是说公司制度源于乡村组织,就是认为它是宗族公社的翻版等等,与“村社复本”说无大差异。

格鲁特和施好古所描绘的中国村社制度是美好的,然而他们并没有真正了解历史上的中国农村,在封建专制的中国,根本不可能,也不曾有过可称“小共和国”的村社制度。

就以兰芳公司大多数成员的原籍粤东地区来说,从来就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世外桃源。虽然也曾有过一种类似村社联盟的制度,但根本谈不上是什么“小共和国”。这种制度便是明朝嘉靖年间,揭阳名儒薛中离所推行的“乡约”。1笔者手头适有一部绝板已久的《薛中离全书》,记载了有关“乡约”的史料。所谓“乡约”便是以若干邻近乡村联合为一个行政单位,叫做“约”,各“约”订立“约议”,经公众讨论通过后共同宣暂履行。“约议”内容大抵是有关修身、齐家的道德准则,也有“戒争”“弥盗”等有关维持秩序的条例,并有“均益”的口号。所谓“均益”,便是保障贫贱之家不受欺凌,约束富贵子弟恃势犯法。每“约”通过“博采”,即广泛征求意见,产生一个“约长,”,负责全“约”的行政和教育。“约长”之下设有执行赏罚的“约吏”。“乡约”的组织形式似乎多少有点 “**”,但“约”的大事都要禀官,直接受官府控制,每月初一、十五日,“约长”还要召集乡民,宣讲朝廷和县官的“教谕”,实无“独立”可言。何况这种制度在当时就没有认真实行过。2到了清初,朝廷为了防备有人利用它进行反清活动而于顺治年间诏令废止,“乡约”从此便告消失。这种制度根本并未留下什么影响,甚至连地方志乘也未予记载,当然也不可能被罗芳伯等人带到国外去制造“复本”。至于罗芳伯等人的生活时代,清朝的封建专制正在强有力地统治着农村,格鲁特、施好古把那个时代的村社叫做“绝对**”而又“独立”的“小共和国”,简直是天方夜谭。

兰芳公司制度既然不是被罗芳伯带出国的村社“复本”,那末它又是从何而来的呢?本来早已有人注意到兰芳公司与天地会的渊源关系,温雄飞所著《南洋华侨通史》之“罗芳伯传”就指出罗芳伯“奋力推广天地会之制度于兹土”。4但罗香林先生断然否定,说“芳伯出国前,嘉应州一带,似尚无天地会之传播”,“且自芳伯所建兰芳大总制之官制言之,亦无一与天地会各级员司之名相合者,其为不相因袭,盖无疑也。”罗香林先生此言恐失深考。罗芳伯出国前后,粤东一带秘密结社活动相当活跃,史料彰彰;而兰芳公司自组织机构以至管理制度,与天地会组织行事若合符契者比比皆是。有理由认为兰芳公司实是天地会的延续和创新。

一、粤东相传是天地会发样地,被罗芳伯带出国并据以创立兰芳公司的正是天地会,天地会以入会盟词有“以天为父,以地为母”而得名。又称三合会、洪门会、三点会等等,其分支机构的名号更为繁杂。一般认为,它创始于清康熙十三年(1674 ),时有福建莆田少林寺和尚蔡德忠等五人,因辅助清朝平定西藏之后,反遭谋害,遂逃至广东惠州,得先生陈近南之助,建立三合军,拥立明朝宗室朱洪竹为领袖,起义反清,失败后转为秘密结社,活动遍及全国,而闽粤特盛,并蔓延到海外。7

粤东是天地会众一致承认的发祥地,自雍正朝之后,秘密结社聚众起义者络绎不绝。仅见于乡土资料记载者,如乾隆三十五年即1770年,也就是萝芳伯出国的前两年,有丰顺县民朱阿善、揭阳县监生池亨会等人歃血为盟,结党拜会,聚集山谷,海阳县鸿全、田东等乡,揭阳县坪那、五房等乡一起而响应,各用白布缠头,吹螺执械,据险抗拒官兵。又如罗芳伯出国当年,揭阳磐溪乡民陈亚高结把拜盟,被捕入狱,其党林阿裕等趁城劫狱,放火造反。罗芳伯出国后之1796年,揭阳何阿常等公开打出三合会旗号,联合八十余乡,分两股各拥众二万人,与官兵对峙。稍后又有潮阳黄悟空、丰顺管以摘、揭阳林原钊等等,相继歃血拜盟,举旗反清。史料说明,天地会在粤东历史很长,根深蒂固,群众基础坚实。大多数来自粤东的兰芳公司成员,在出国之前,多为社会最低层的劳苦群众,恰是天地会联络、发展的对象,相信这些人在出国之前,可能已受过天地会影响,而罗芳伯是天地会员更无可疑,怎么能说罗芳伯出国前,“嘉应州一带,似尚无天地会之传播”呢?

罗芳伯在西婆罗洲极其艰苦的环境中创业,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如何团结同伴,凝聚力量去克服困难,以求生存和发展。然而,他不可能超越时代和阶级局限,以新的思想去创造新的组织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身为天地会员的罗芳伯,把以朴素平等思想和互助共济精神为基础,具有严密组织和比较严格纪律的天地会形式带到异国去,这是很合乎历史逻辑的,也是他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最佳选择。事实不也正是如此吗?罗芳伯最初组织的就是按天地会结盟拜会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十八兄弟会”,6并作为天地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在这个基础上,后来才发展为兰芳公司。所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都留有天地会的鲜明印记。

二、兰芳公司之命名己显示天地会色彩

《易经》有云:“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后人据此,把肝胆相照的朋友称为“金兰之交”。天地会崇尚义气,恪守“非亲有义须当敬,是友无情慎勿交”的信条,奉“金兰”二字为箴言。歃血结盟称为“金兰结拜”。结拜时唱诗有“金兰万世水长流,闲人不许在桥头”。洪门兄弟相遇互通识别隐语,有“记得金兰洪家事”、“洪英出世在金兰”。洪门山寨靠近旗杆旁边注有“金兰”二字。山寨中祀奉始祖、寨主、五祖等历代宗亲的场所称“金兰堂”、“金兰庙”。

罗芳伯以“兰芳”二字名其建立的组织,显然寓有继承天地会传统,以义气团结群众之意。“兰芳公司”初名“兰芳会”。“会”即“盟会”,是洪门系统常用的机关名称,与“天地会”、“三合会”、“洪门会”、“三点会”的“会”字意义完全相同。天地会之分支机构在海外有“和合会”、“万合会”、“建义会”等等,在国内有“大刀会”、“小刀会”等等,乃至清末与天地会有一定联系的革命团体也称“光复会”、“兴中会”、“同盟会”。罗芳伯的“兰芳会”既用“兰芳”又用“会”,正显示它与天地会一脉相承。

“兰芳会”后来改称“兰芳公司”,同样是与天地会有渊源关系的明显标志。有人把兰芳公司的“公司”与作为社团法人称谓的英文“Company”等同,甚至比之于集行政、司法、军事、经济贸易诸权于一身的东印度公司的“公司”,这未免望文生义,穿凿附会。其实,与经济贸易完全不相干的天地会组织也有称为“公司”的。1853年厦门小刀会黄德美、黄位举义,发布的告示便署“大汉天德义兴公司”或“大明义兴公司”。施好古上揭文中也提到,1853年上海外文报《华北先锋报》曾登载威利的几篇文章,刊出从湖广、厦门、上海得到的三颗洪门印章。其中第三颗是在“1853年夏秋间暴徒占领上海时得到的”,印章背面刻有“尊天洪英义兴公司”八个中国字。在海外,还常有与盈利无关而与天地会有关系的地缘组织以“公司”为名,如吉隆坡的惠州同乡会曾称“惠州公司”,马六甲潮州会馆在1822年改组以前称“潮州公司”,新加坡的潮州会馆也曾称“义安公司”,槟城的嘉应会馆前身则称“仁和公司”。上例显见“公司”与“会”无实质差别,都是洪门系统的机关名称。研究东南亚问题专家帕塞尔也是这样认为的,所以他在《东南亚的中国人》中曾经批评马来亚殖民当局进行社团登记时,把称“会”与称“公司的社团分别对待是“紊乱的见解”。(见《南洋问题资料译丛》1958年第2、3期)

从“十八兄弟会”到“兰芳会”以至“兰芳公司”,万变不离其宗,天地会色彩如此灼然,其与天地会的渊源关系不是昭然若揭吗?

三、“大哥”是天地会首领的传统称谓,“大唐**”有天地会隐语的特殊含义

兰芳公司内部称罗芳伯及其继承人为“大哥”,这是兰芳公司带有浓厚天地会色彩的又一明证。天地会首领称”大哥”由来已久。陈碧笙((台湾地方史》所引《诸罗县志》就记载过,1721年台湾朱一贵起义之前,由大陆移民台湾的劳苦大众,在秘密结社影响下,歃血为盟,到处结党,不拘年齿,推才能有大力者为“大哥”。按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考证,认为朱一贵之役是天地会起义,那末,《诸罗县志》上述文字,便是天地会首领称“大哥”的最早记载。据肖一山《清代通史》,天地会首领对内称“大哥”。对外则称“**”。可以认为,罗芳伯对外称“大唐**”,这“**”即是从“**”引伸出来的。

至于“大唐”二字或许有其双重意义。“唐”字固然可解释为“唐山”、“唐人”之“唐”,但这个字在天地会隐语中还有特殊含义,这是研究兰芳公司者所未注意到的。天地会隐语有“天姓兴,地姓旺,日姓孙,月姓唐”。”所谓“姓”即是代号。天地会许多证件都写有“兴旺”二字,也就是天地会“天地”二字的代号。“日”“月”二字在天地会的**中不但象征光明,而且“日月相会”也即是日月二字合并,便是天地会原来宗旨“反清复明”“的“明”字。因此“日月”便是“明朝”的隐语。如用以号召群众的隐语诗,有云“一片丹心扶日月,尽忠保主坐中华”。身为天地会会员的罗芳伯,当然不会不知道这个“唐”字的含义。也就是说“大唐**”的“唐”字,就是天地会所要扶助的“日月”的“月”字代号,表明了罗芳伯的政治态度,寄托了对“大明”怀念之情。事实上,兰芳公司也坚持了天地会反清的宗旨,始终不与清朝建立联系。

四、公司机构、选举、印幸、旗帜、纪年有天地会痕迹

“共和国”说者硬给兰芳公司的理事厅和议事厅涂上共和政体的政府和议会的油彩,实是无稽之谈。其实那只是洪门山寨机关遗制而己。据慕由《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对洪门山寨现场的描述,山寨的忠义堂一边是理事厅,一边是议事厅。理事厅是大哥等头领办事之所,有象征权威的各种摆设,包括钤印。理事厅有相当大的权力,凡盖有钤印的文件,会内任何人都得服从执行。委派执事人员,要颁发委任令。理事厅甚至还能发行钱币。议事厅的定员十三人,象征明朝建制的十三行省。议事厅有权讨论重大决策,也管裁判,会员一切纠纷不得报官,必须由议事厅判处。还规定议事厅开会时不得携带武器,以防争执时发行流血事件。

比照之下,可知兰芳公司的理事厅和议事厅并不是什么共和政体的行政、立法机构,而是来自天地会的传统制度。只是有所变通,比如公司的裁判不属议事厅执管,而另设机构,并分级管理。

选举兰芳公司实行以推资举能为原则的任免制度,**由公众推举产生,也可由在任**推荐,公众可以认可,也可以不接受而另选。公众还可以罢免被认为不胜任的**。罗芳伯被推为大唐**,临终,众问继统事,曰:“戊伯贤,可继斯任”,于是公推江戊伯继任。第五任**刘台二曾欲推荐谢桂芳嗣位,及终,公众由于不满刘台二勾结荷兰人的行为,恶僧及笠,不接受他所推荐的谢桂芳,而另举古六伯继任。后来古六伯与土酋作战败绩,众以其无能,迫之解职。兰芳公司这种推选或推荐以及否定罢免领导人的方法,可以从天地会找到它的由来。

天地会首领可以由公众选出,也可以由有地位的人推荐,还可以自荐。但有一条原则,便是一定要经会员认可,已经推选出来但会众不同意者可以再否定。天地会每逢决定大事,包括推选执事人员,主持者要于十天前通知开会,隐语叫做“开香”或“开圩”。“开香”有一套成法。召集人如非十天前发出通知,则会议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重罚。会员接到通知而不赴会也要科罚“香油银”,如果领导人任期未满别人就要推荐另一人或企图自荐而私自通知“开香”,也是非法的,召集人要受到严厉的处分。执事人员推选出来之后,还要贴出名单征求意见。《海外洪门天地会))一书收录有一张义兴公司征求意见的通知:“天运某年义兴公司欲立上长,某月某日录照大哥、三哥、先生、先锋……兹本公司内众兄弟欲立诸人为上长,今议定着,理宜声明。倘若诸上人若有违法不公平不宜立为上长,祈诸兄弟务必出头阻止,方无后患,而后可以改换别人,是为告白。”

由此可见,兰芳公司与天地会的选举制度基本相同,也证明了兰芳公司与天地会的因袭关系。

现在还有人在争论兰芳公司有没有大印,算不算国玺,有没有大旗,算不算国旗,不用清朝年号,而以“兰芳”纪年,算不算自立年号。其实兰芳公司自有大印绝无可疑,印文“兰芳公司”四字,恰与慕由上揭书录存的天地会义兴公司印文“义兴公司”的款式相同,显然不能视为“国玺”。兰芳公司自有旗帜也不足为奇,但有大旗不等于便是“国旗”。天地会已有自己的大旗,慕由上揭书便录有天地会大旗的式样,以及他们宰牛屠马祭旗的隆重仪式。不过天地会大旗的**是个“帅”字,而兰芳大旗则书“兰芳大总制”。至于兰芳公司用“兰芳”二字纪年,即使算是年号,也不等于就是独立国家,天地会一向不承认清朝年号,自定“天运”、“顺天”、“洪德”、“天德”、“洪运”等等年号,难道能由此而视天地会为独立的国家吗?

五、兰芳公司的武装和刑法制度不过是天地会旧制的继承和发展

传播“兰芳共和国”说者如1985年7月1日和2日香港《大公报》发表的王晔《罗芳伯与兰芳共和国》,把“军事上采用全民皆兵制”作为兰芳公司是“共和国”性质的理由之一。其实,公司的武装自卫制度无非来源于天地会。天地会的前身是“三合军”,原先是一种军事组织,失败后转为秘密结社,仍然保持每个成员都是战斗员的传统,大哥也是武装首长。慕由上揭书描述天地会山寨理事厅摆设象征大哥权威的物品,便有“三军司令”牌和令旗,据说令旗在摇动,任何人都要静听大哥命令。兰芳公司的“大总制”也是军事首领,如第六任的古六伯率众对土酋作战,第五任的刘合二率众帮助荷兰人进攻大港公司等等皆是,制度与天地会如出一辙。

至于常被“共和国”说者所乐道的公司刑法,也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因为天地会便已有“三十六誓”、“七十二律全”等属于约章或纪律性质的成文法,并有罚款、笞刑、肉刑、以至死刑的刑法。据文献的零星记载,兰芳公司的刑法恰与天地会相近。总之,国家机器必须具备军队和法律等工具,但有武装力量和内部刑赏制度并非便是国家,更不能视之为“共和国”性质的根据,与兰芳公司同时的大港公司、三条沟公司,比兰芳公司稍后的砂捞越石隆门公司,不正是也同样具有武装力量和刑法制度吗?为什么又不说他们是建国称王?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兰芳公司制度导源于天地会,公司是天地会的延续,但又有别于天地会。天地会原先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政治秘密结社。移殖海外以后,大多演变为以追求财富与权力,力图控制其他华人为目的的黑社会,其党徒每有非法活动,且仍然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而兰芳公司是华侨以谋生为基本目的,主要从事正当的经济开发事业之群众组织,活动也比较公开,两者性质有所不同,形式也有所差别。比如天地会各派因创始人及地域和名堂不同,旗帜分为黑、红、黄、白、绿五色,而兰务公司的大旗则是黄地红字,显示公司独树一帜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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