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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他的故事

第一八二集还堂 第0934章 奕䜣办北京还堂案

引发严重后果的重大教案,还有不少,在大规模肃教的1900年前,自然首推:广西马神甫西林教案为最,已经写过就不重复了。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果,英法联军进京,咱们知道的就是,在东江米巷设了英法两使馆。

那么,京城内使馆用房何来?都有合法手续吗?

1860北京续增条约规定:英法两国可在北京设使馆,1861年初,英国以1000两/年白银租下梁公府设立使馆。

梁公府,本是淳亲王后裔镇国公奕梁家,被迫迁出,而英使普鲁斯借口屋宇陈旧、修理工程甚巨,免交了头2年的租金。

梁公府本是淳亲王府一部,比邻翰林院、銮驾库、鸿胪寺,相邻部分也被纳入使馆范围。

法公使馆在纯公府,原属肃王府,位置东江米巷与台基厂交汇处西北角,1861年3月25日开馆。

如此看来,还真没说的,咱们只好言归正传,说北京城里的天主教堂案。

时间还在1860二鸦战中、葛罗在北京的时候,就开始索还雍正间被收回的原教堂了。

谁都知道:葛罗成了奕訢的洋务师傅,但没几人知道:葛罗的首席翻译埃里松是大神父。

正是他的作用,使法军并不像英军那样割块地了事,而是堂堂正正将归还旧有教堂写入条约中。

实际也偷偷摸摸在条约汉文本中添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导致英法两国在华史上大相径庭。

专家解读:各省,既可是五口各省,也可是全国各省,还可是内地各省,所以麻烦就大了!

不仅与道光爷的解禁诏明确禁止:内地传教相矛盾,而且立竿见影。

葛罗当面要求奕弟子:给还北京南北二堂。

奕弟子报恩心切,回答干脆:“允给南堂执照,其北堂俟查明再行给予营业。”

南堂,宣武门教堂的俗称,全名:圣母无染原罪堂,位置宣武门东北街口,是历史最久的北京教堂,已历255年、经3次大修。

最初是利玛窦居所、后为汤若望,但1860时除主体构架坚固外屋顶已严重坍塌,荒芜多年,院内杂草丛生,堂前堆满废弃渣土。

葛罗索回南堂后,即为联军阵亡将士作大弥撒。

不久即查明:北堂,在西安门内新开路,当时是宗室惠略住宅。

奕弟子饬令:该处现居家属,限一月内另觅他处搬移,交付主教孟振生和教士艾嘉略营业。

正当奕弟子自觉可以之时,师傅又要求:给还东西二堂。

奕弟子才知:做得远远不够,矫枉必须过正,依然答复,待查明后即还。

卒查明——

东堂:地基1处、外房60间,已为户部学习郎中陆调阳的祖父以京钱10000吊购得;

西堂:地基1处、外房11间,也被正黄旗汉军举人庄福的父亲2400 吊京钱所购。

这陆庄2业主,皆朝内人,觉悟甚高,立即声称:“自愿报效,不敢领价。”

这东西两第附近,还住着陈姓、刘姓多家住户,结果“履勘给付,其现住铺户民房,饬令另行迁移”,算是给了搬迁补偿费吧。

由于师徒情深,1860年的北京城内南北东西4堂大教案,得以迅速圆满的解决,更被洋务派奉为门内家事,不为外人道也。

也由于:北京还堂案过于顺利、过于圆满,以致全国迅速刮起还堂风,各省督抚也无不见贤思齐,唯恐落后,为人耻笑,对教士们的要求总是尽量满足,甚至百依百顺。

稍后,山东济南、山西绛州、上海、湖北武昌、浙江杭州、直隶正定,相继发生还堂案,也都作如此处理,不保证迅速圆满解决都不配受理对接。

因大清官府上下有求必应,法国来华教会不禁备受鼓舞,教士们更是心潮澎湃,赶还堂风潮。

如果说,北京4堂还有理有据有历史渊源的话,许多基层还堂案则流于形式——任凭私指,请索还教堂,也能得到圆满结果。

自此,开始出现凭空乱指现象,有不良教民,见“绅民有高屋巨室,硬指为当年教堂,勒逼民间让还,甚至将有碍体制之地及公所、会馆、庙宇为阖地绅民所最尊崇者,均任意索取抵给教堂。

“即或实系当年经教中人卖出,嗣后民间转相售卖,已非一主,并有重新修理费用甚巨者,教士不出价值,逼令交还。

“又因房屋偶有倾倒,反索修理之费。”

有些地方不仅得还堂,还要倒贴装修费才能煞果,否则就得承担引发新的战争责任了!

所有不公,自然引起了各处民众的愤恨,因此见了传教士,“均怒目相视,傲若仇敌。”

许多严重教案,由此而起。

比还堂风更复杂的教案是,内地购置不动产案,遭到绅民的普遍抵制。该类教案,源于续增条约中文本中、退还教堂条目下、埃里松私自添加款:“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意思官方不得干预。

法方教会,为获得真正的内地置产权,利用奕弟子的倾向,经密谋策划将该条款进一步细化、格式化,落实到具体的不动产交易中。

这就是所谓《柏尔德密协定》的出台,实际是1865年2月20日**衙门致法公使柏尔德密的公函内容——

“嗣后,法国传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教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

在奕总弟子看来,“如此办理,教堂总属教中人等公共之业,于中国固无伤也。”

旋又加以限制,下文给江苏巡抚李鸿章等人,“至卖产之人,嗣后须令于未卖之先,报明该处地方官,请示应否准其卖给。

“由官酌定准否,方准照办,不得将己业私行卖给。

“如有私卖者,立加惩处。”

实际就是,要官府掌控内地该类交易,但未真正发挥作用。

此后,教会收购、变更房屋、田地的案件,遂不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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