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84章 宜昌教案
1891年9月1日,宜昌一餐馆老板游姓,不幸丢失幼子,鸣锣寻觅2日未果。
后来,有在法国圣母堂帮工的水伕捎信来:其子在教堂里。
游老板即与亲眷4人,于9月2日前往圣母堂,果然发现了幼子。
修女说:孩童为民人吴有明抱送,自称孩子亲属,其母有病,无法养活,恳求收留,因见可怜才加收留,并给了钱:2000串。
游老板向修女表示谢意。
但游老板走进圣母堂时,身后已聚集了无数闻讯而动的群众,纷纷谴责:教堂拐卖幼童——“有喊打者,有喊烧者,势如潮涌,声若山崩。”
修女见势不妙,急派人报官。
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其中10多人“执短木棍,盘辫扎腰,在前吆喝”,率众涌进了圣母堂。
在堂中发现,小孩及老少妇女,共65人;
内有瞽目者3人,眼睛仍在;
瞽一目者1人。
这便是教堂剜眼制药的明证,顿时群愤激昂,骚乱动粗。
这时,隔壁美圣公会苏教士开枪,砰的一声,击伤1人。
火上浇油,愤怒的群众闯入圣公会,传教士仓皇逃窜,群众拍手称快——
1放火烧了圣公会堂;
2随即又烧了圣母堂;
3法德英3国7名修女、巴教士,被打伤;
4半里远的河街天主堂,被焚;
5英教士笛安斯、柯克崩及医生皮力住宅:被焚烧或哄抢;
6三处英侨住宅,焚毁;
7在建的英领馆,受抢损,砖木材料被劫一空。
事发日,宜昌总兵罗搢绅、知府逄润古,率兵前往弹压。
在清军保护下,外国人安全登上了江中泊船,受伤修女及教士亦受到妥善护理。
当晚,罗总兵分拨兵弁:在各洋行、招商局、税务司、**、传教士住宅前后,扎营守护。
9月3日,宜昌民众又传:限日焚烧怡和洋行,罗总兵极为恐慌,加派兵弁防守,“日夜巡查,入夜尤形严密”。
这次打教对象,扩大到教堂以外的侨民住宅、**,涉及到的国家,包括英法美德等国,案情严重。
张之洞2次电示逄知府、许知县,迅速查清:起因及教会损失,原话是——
“务将启衅放火之人缉拿讯取,此节最关紧要,若无理滋闹即应惩办,若事出有因,我亦可据此与洋人辩驳。”
逄许2人回电:此案系民众找寻幼童、洋人出弹伤人而发;
圣母堂及圣公会洋人住房,是洋人理虚才纵火自焚的;
其余教堂和房屋之火,“皆由内起”“外面并无一人”。
张之洞大启大合,不懂回电意思,再令逄许重新核查,说:“前电仓促或查有未实,切须及早更正,事已如此,千万不可饰词诿卸,速将实情电复,以便相机酌办。”
总督张探花,搞求不懂:这逄许2人是怎么中的,写得个如此这般一塌糊涂,只好又派:裕庚再接再厉,乘轮前往宜昌,亲自查办。
考:张探花接到宜昌官电,众口一词,在9月3日,即明示详查:
1从圣母堂中发现的幼童,系何人所送;
2瞽目者是否被人剜目;
3洋人纵火自焚的确证。
0905,张探花得报:圣母堂内幼童并无被人挖目、割腰子后十分恼火,斥责逄许:“各教堂自焚之说,亦难凭信”,要求:
“速查造谣、鼓煽聚众、毁堂、纵火、抢物首要各犯。”
这天,张探花还对荆州道台方恭钊发牢骚,说:“宜昌府县报一塌糊涂,你快去宜昌帮查电禀,不可一字回护虚饰。”
还告诫道;“此案关系法英美意4国,不能如寻常地方小事,可以妄禀搪塞…若希图虚词委推,不惟无益,必误大事。”
0906,张探花总督报总衙,建议2事——
1此案交涉,应以法国为主,因为当时法汉口领事空缺,暂由俄领事代办;
2风传:法将派领事来汉,在未到之际,请总衙与法公使商定:将其交好的广州法领事于雅理,调至汉**涉,“于两国均属有益”。
总衙依计而行,不料被法使林椿拒绝,答复:此案尽可与教士商妥后,由领事画押,即可。
0909,吃瘪的总衙电告张探花,“地方官堂由自焚,迹近捏饰,不能折服洋人”,再编;
“既经闹事,不外拿犯、赔偿两端,望饬速办为要。”
9月8~10日,帮办方恭钊、特派裕庚相继到达宜昌,前往**拜会领事。
12日,2人会同领事、宜昌税务司等员前往各处现场察看情况。
16日,张探花电告总衙:“汉口当此防范吃紧之际,中国竟无一兵轮,不免为外人所轻”,请求;总衙派2艘兵轮驻泊汉口,“藉壮声威”。
20日,总衙海军股命令,南洋舰队2艘战舰:南瑞号、测海号上行汉口,南瑞号因吃水太深,中途返回基地。
9月9日,英汉口领事,会同英舰队司令拜会张探花,称:“奉其本国札饬,会同地方官保护各国洋人,遇有匪徒聚众滋闹,于洋人身家性命遭有危险,即用枪炮击散,以救人命。”
10日,德公使巴兰德,联合英法、美意、比俄、日西9国公使,联衔照会总衙,一致要求:速办此案。
13日,英法2艘兵舰从汉口上行,因水浅被迫折回,于是改装益利轮为兵舰,到了宜昌。
交涉之初,英领事再提湖南全省通商,遭张探花拒绝,又恐“各国合开兵端”,只求尽早结案免生枝节。
9月17日,张之洞致电:方恭钊、逄润古、许之琎3人,指明教案——
“似系两种人凑和而成:一系本地愚民,一系外来游匪。
“寻孩滋闹,打毁泄忿,此愚民也。临时生心乘机助势,纵火图劫,此游匪也。
“愚民卤莽启衅,尚属有因,游匪凶狡得利,事后远飏,实属可恶…
“今宜将游匪访获数人,置之重典,而本地无赖地痞,多办一二十人,以为从犯,则既足示惩, 亦有区别。”
并限五日,找到凶手线索,否则“惟有电奏,先将府县撤参留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