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D军衔
国民党军衔:
国民党军队过去实行的是中华民国的军衔,军官、士官分为4官等16官阶、士兵分为3等级
军衔阶级章图示
将官特级上将5颗星
一级上将4颗星
二级上将3颗星
中将2颗星
少将1颗星
校官上校3颗梅花
中校2颗梅花
少校1颗梅花
尉官上尉3直杠
中尉2直杠
少尉1直杠
少校放到现在最多也就是个副团长
司令的意思是部队的最高指挥官,如果部队只有一个师,那师长就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如果部队只有一个营,那营长也是这个部队的司令。
他是少校司令,说明他当时在你们那个地方所带的兵估计就一个营。
姓名军衔授衔时间最高任职
阎锡山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第二战区司令长官,行政院院长
冯玉祥陆军一级上将1935行政院副院长兼军政部长,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
**陆军一级上将1935东北边防军司令,陆海空军副总司令
何应钦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兼军政部长,参谋**兼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长
李宗仁陆军一级上将1935第五战区司令长官,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行营主任,中华民国副**、代**
朱培德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军事训练总监部总监
唐生智陆军一级上将1935北伐军前敌总指挥兼第八军军长,第四方面军总司令,军事参议院院长
陈济棠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第一集团军总司令
陈绍宽陆军一级上将1935国民政府海军署署长、海军部部长
刘湘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38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兼第二十三集团军总司令
程潜陆军一级上将1939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参谋**,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宋哲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0第一集团军总司令,第一战区司令长官
陈调元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44军事参议院院长
白崇禧陆军一级上将1945国防部长,华中“剿总”总司令
陈诚陆军一级上将1947国防部参谋**,国民党副总裁,行政院院长,副**
顾祝同陆军一级上将不详陆军总司令,参谋**兼代理国防部部长
薛岳陆军一级上将1950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徐州绥靖公署主任,国民政府参军长,广东省**兼海南防卫司令
周至柔海军一级上将1951空军总司令,参谋**
徐永昌陆军一级上将1952陆军大学校长,国防部长
桂永清海军一级上将1954海军总司令,参谋**
彭孟缉陆军一级上将1959陆军总司令,参谋**
王叔铭空军一级上将1959空军总司令,参谋**
郑介民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59参谋次长,国家**局长
黄杰陆军一级上将1960台湾省**,国防部部长
黄镇球陆军一级上将1961联勤总司令,**府参军长,台北卫戌总司令
朱绍良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63第八战区司令长官兼陕甘宁边区总司令,重庆绥靖公署主任
余汉谋陆军一级上将1965陆军总司令
刘安祺陆军一级上将1965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总司令
黎玉玺海军一级上将1967海军总司令,参谋**
高魁元陆军一级上将1968参谋**,国防部部长
刘玉章陆军一级上将1970台湾警备总司令兼台湾军管区司令
陈大庆追赠陆军一级上将1972陆军总司令,国防部部长
胡琏陆军一级上将1972金门防卫司令官,陆军副总司令
赖名汤空军一级上将1970参谋**
宋长志空军一级上将1981国防部部长
郝柏村陆军一级上将1981参谋**,国防部部长
陈焱龄空军一级上将1989空军总司令,参谋**
刘和缣海军一级上将1992海军总司令,参谋**
特级上将:仅蒋介石一人,1935年3月31日国民政府授于蒋介石此衔。
一级上将:1935年4月1日,国民政府授任冯玉祥、阎锡山、**、何应钦、李宗仁、朱培德、唐生智、陈济棠等八人为陆军
一级上将.以后,先后授任和晋任陈绍宽为海军一级上将;程潜、白崇禧、陈诚为陆军一级上将。在大陆期间,国
民党军队先后有12人被授于或晋升一级上将。
二级上将:1935年4月2日,国民政府授任白崇禧、龙云、刘峙、顾祝同、傅作义等20人为陆军二级上将。以后,又陆续授任和晋任了30位陆军二级上将。
国民党军队自1935年4月开始授任第一批一级上将,到退出大陆时共授任和晋任12位一级上将。到台湾后,又陆续晋任了
20余名一级上将。另外,还先后追赠、追晋了8为陆军一级上将。因曹锟、吴佩孚未在国民党军中任职,未列入表中。
中将加上将衔:加上将衔仅限于陆军中将,陆军中将符合晋升上将条件者,因受员额所限可先加上将衔,待二级上将空出缺额再从中将加上将衔者择优正式晋升上将。虽然不少加上将衔者后来都正式晋升为二级上将,如张治中、卫立煌、马鸿逵、胡宗南、汤恩伯等;也有人是死后才被追晋的,如张自忠、廖磊等;还有人生前死后都未正式晋升,如钱大均、罗卓英等。
陆海空军勋赏条例
第1条
陆、海、空军军人着有战功或勋绩者,其叙勋行赏,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依本条例行之。
第2条
勋赏之种类如左:
一国光勋章。
二青天白日勋章。
三宝鼎勋章。
四忠勇勋章。
五云麾勋章。
六忠勤勋章。
七勋刀。
八荣誉旗。
第3条
国光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着有特殊战功者颁给之。
第4条
青天白日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保卫国家,战功卓著者颁给之。
第5条
宝鼎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着有战功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6条
忠勇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捍御外侮,英勇作战,负伤不退者颁给之。
第7条
云麾勋章分为九等,凡陆、海、空军军人,对于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立有功绩者,依左列规定,分别颁给之:
将等官一等至四等。
校等官三等至六等。
尉等官四等至七等。
准尉及士兵六等至九等。
第8条
忠勤勋章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军人,连续服现役十年以上,其服务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第9条
勋刀分为三等。凡陆、海、空军将等官,所授勋章晋至最高等,而复建有战功或勋绩者颁给之。
第10条
荣誉旗不分等级,凡陆、海、空军部队,特着忠勇战功者,颁给之。
第11条
非陆、海、空军军人或在乡军人或外籍人员,对于战事建有勋功者,得依本条例之规定,颁给宝鼎或云麾勋章。
第12条
勋章、勋刀,由**以明令颁给,并填给勋章、勋刀证书。
第13条
勋章、勋刀,除由**特令颁给外,得由各主管长官,将立功人员之功绩事实,造具勋赏建议册,按照行政系统,层报国防部核定,呈请行政院转呈**颁给之;战时得交由最高军事长官,先行授与,补呈**备案,并交该管机关注册。
第14条
勋章、勋刀,将等官,由**或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校等官以下及士兵,由主管长官或原呈请机关授与之。
第15条
荣誉旗,由最高军事长官报请**审核颁发,交由最高军事长官亲授,或派员代授之。但功勋特异者,得由**派员亲往战地或所在地颁给之。
第16条
受勋人员或部队,受颁勋章或荣誉旗后,应将受领日期,层报国防部备案。
第17条
初授宝鼎勋章、云麾勋章、勋刀,应依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由最低等起颁给。但由**特令颁给者,不在此限。
第18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缴销其勋章、勋刀:
一褫夺公权终身者。
二明令褫夺勋章、勋刀者。
三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第19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佩带勋章、勋刀: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未满期者。
第20条
受勋人员身故时,勋章、勋刀均免缴销。身故人员。生前建立功绩,已核定勋章,未及颁给者,得补颁之,并由其直系亲属或配偶代领。
第21条
陆、海、空军部队撤销番号时,所受荣誉旗,应缴还原颁发机关注销。
第22条
勋章、勋刀如有遗失时,得呈请补发。但原件查获时,应立即呈报注销。
第23条
勋章、勋刀不得转让他人或抵借财物,违者除将勋章、勋刀追缴注销外,并科以相当之处分;佩带他人勋章、勋刀者,应一并处分之。
第24条
本条例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25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